法制晚報訊(記者 楊詩凡)因銷售過期食品,樂購被判退還消費者購物款,並支付10倍價款的賠償金。今天上午記者獲悉,大興法院審結了這起消費維權案件。
  2012年9月2日,消費者沈先生在樂購黃村公司購買了26個單價17.5元的“得利斯”珍香梅花肉,花了455元。他還買了9根單價19.9元的“得利斯”牛肉火腿,花了179.1元。兩種商品共花費634.1元。
  沈先生起訴說,他沒想到,這兩種商品均已超過了保質期。梅花肉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3日,保質期為60天。牛肉火腿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4日,保質期也是60天。他買的時候,梅花肉超過保質期一天,而牛肉火腿已經過期兩天。沈先生要求樂購公司及樂購黃村公司賠償10倍的購物款共計6341元並退貨。
  樂購公司辯稱,沈先生購買的火腿腸數量巨大,脫離了消費行為。
  “普通消費者很少購買數量如此巨大的火腿腸。”該公司認為,沈先生未能提供食用產品以後所受到的傷害證據,因此其主張10倍賠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要件,要求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  另一被告樂購黃村公司的答辯意見與其總公司一致。
  法院審理
  大興法院審理查明,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於2013年1月10日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。
  工商部門認為樂購黃村公司於2012年9月2日在其經營場所內所銷售的“得利斯”牌牛肉火腿及“得利斯”牌珍香梅花肉均超過保質期,對樂購黃村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30.5元及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。
  法院認為,經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,可以認定樂購黃村公司銷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,樂購公司及樂購黃村公司應對此次糾紛的產生承擔全部責任,判決樂購退還沈先生購物價款634.1元,並支付10賠償金6341元。
  (原標題:賣過期肉 樂購10倍賠償 消費者買六百餘元“得利斯”肉製品均過期 起訴索賠獲支持 工商部門已對超市作出行政處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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